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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正规侦探:侦探调查可能存在的问题

更新时间:2025-03-18      点击次数:27

侦探调查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所获证据缺乏效力

侦探所获证据是否有证据效力,可参考刑事案件的相关经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

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可见,我国不允许在刑事诉讼

中使用非法证据。侦探的侦查,可能涉及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

隐私权以及其他人身、财产权利,侦探提供的证据也可能因非法获取而被排除。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凡有侦探侦查制

度的国家,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他人生命、自由、财产,对线

人的侦查与搜集证据做了严格限制,且必须经过司法审查。侦探

在取证过程中,必须保障取证方式合法、所获证据真实。

尽管在普通法系国家,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有所松动,

但仍排除侦探获取的所有非法证据。在我国,有关侦探侦查取证

的效力问题,尚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侦探收集证据获得

侦查机关授权,且该证据客观性不存在瑕疵,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也有观点认为,即使所获证据是客观存在

的,因侦探侦查采用了欺骗手段,违反被告人自由表达的意志

原则上应加以排除。当然,可以考虑设立若干例外,以兼顾控制

犯罪和保障权利两种价值取向。

英国法律对侦探侦查所获证据的可采性并没有规定,主要依

靠法官裁量。美国有排除非法获取证据的规则及其例外。例如,

在1969年霍弗诉合众国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已明确,“侦探

收集的录音录像证据可以来信”。参与该案审理的少数法官仍持

有不同意见,认为侦探收集的录音录像资料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给人一种不安全感。美国人注重个人隐私,这点可以从克林顿案

得到印证。当时,美国民众并不关心他们的总统是否撒谎,更关

注莱温斯基的朋友林达对朋友的不忠和对朋友隐私权的侵犯。@

在大陆法系各国中,德国明确规定了排除规则的适用情形;

日本也设有专门规定,司法实践中不接受以这种方式取得的证据,

特别是违反宪法规定取得的证据。综合考察大陆法系国家,


警方侦探未经犯罪嫌疑人和其他人员许可,采用非法手段所获犯罪嫌

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原则上不能采信。

证据的采信程度,直接影响了侦探取证所采用手段的合法性、

合理性。如果非法取证收益大、风险小,则侦探的取证难以规范;

反之加大非法取证的风险,非法取证行为必将减少。除了对非法

取证的行为施以民事、行政制裁之外,对非法取证行为科以刑事

责任,有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除此之外,对委托人科以责

强制规定非法取证所获酬金非法等,都有助于侦探取证手段

人们越来越重视隐私,用法律语言表述,就是人们都合理期

待自己的隐私受法律保护,期待他人尊重自己的隐私,期待自己

的隐私不被挖掘、暴露,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这种期待,

必须靠有威慑力的措施来保障。

(二)侦探犯罪行为的豁免权问题

由于侦探工作复杂、环境特殊,针对侦探的司法豁免早有争

论。在刑事侦查中,警方利用侦探侦破毒品案件并抓获多人后,

会出现很多部门要求归还侦探的情况。这种现象折射出的问题是

侦探管理尚各自为政。商务调查也涉及侦探“犯罪”的问题。线

人不具备刑事责任归责基础,侦探有阻却“犯罪行为”违法性的

正当理由,因为侦探受雇于调查机构或调查员,是按照调查机构

的指令行动,因此他们在实施行为过程中不具有“犯罪”的主观

故意。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关于侦探豁免的规定,这会影响到线

人的实际使用。实践中,缺失存在于侦探在案件侦破后被追诉的情况,


因为他们的身份和行为未被公诉机关认可。

另一个尚无定论的问题是,刑事案件中的侦探是否享有刑事

豁免权。侦探参与犯罪活动出于被迫,是刑事豁免权产生的基础

和前提。现实中,警方侦探的刑事豁免权较好掌控。为了保障线

人侦查的顺利进行,保障警方侦探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警方线

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保护法定权益为目的实施一定侵害行为,而

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所谓特定情况,是指为了取得犯罪嫌疑人信

任不得已而为之的情形。侦探制度健全的国家一般都会规定侦探

的刑事豁免权,因为此时的侦探实没有犯罪故意,而为形势所迫

为隐瞒身份所需的暂时合污。

美国规定了侦探的有限刑事豁免权,即“以侦探之前与侦查

机关签订的协议内容为限,超出协议规定的范围不能免除刑事责

实际上,就是以侦查机关协议授权的范围来判断侦探的刑

事豁免权。这种做法在实践中比较常见,具有可操作性。美国亦

学者反对赋予侦探这种权利,认为这实质上是授予侦探实施犯

罪行为的通行证,他们可以借助政府认可的犯罪方式获得固定收

入,有失公平。

赋予侦探以刑事豁免权有现实意义。不管依据“最大利益原

则”还是“紧急避险理论”来解释,这个权利都有必要存在。当

这个权利必须有限度,侦查机关不能为抓获犯罪嫌疑人而允

许侦探肆意侵犯他人权益,弃他人合法权益于不顾。如果侦探实

施“犯罪行为”的后果比抓获嫌疑人所获利益更大,侦探就不再

享有豁免权。对侦探的刑事豁免,是价值权衡的结果。


我国尚无侦探刑事责任豁免的规定,可能导致侦探刑事责任适用的混乱。

(三)侦探保护制度缺位

如果要发挥侦探在案件调查中的巨大作用,就必须有配套的

保障措施,侦探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保障就非常重要。在诉讼中

侦探有时候就是证人或相当于证人的角色,他们掌握大量犯罪信

息和犯罪证据,难免要在庭审中出庭作证,这就增加他们的危险。

在美国、我国香港地区以及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保护证人的制

度。他们会为证人提供充分的保障,为他们提供资金甚至帮助其

家人改头换面,避免遭到犯罪分子报复。我国证人保护制度有待

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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