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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探抓出轨一般多少费用:私人不法取得证据的效力

更新时间:2025-03-18      点击次数:28

私人不法取得证据的效力
私人取得的证据应否排除的背后,蕴含着多种矛盾和冲突。
例如,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的矛盾,公民权益保护与被告人不受
不当定罪的矛盾,取证目的合法与取证手段违法的矛盾等。私人
不法所获证据的取舍,是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如前文所述,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只规制公权力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私人不法取
得的证据应否排除以及如何排除,学术与实务界见解不一
美国实行侦查双轨制,私人以合法手段所获证据在刑事诉讼
当然具有证据效力,私人以侦查机关不能使用的某些手段取得
的证据通常也有效。@在通常情况下,私人不以调查取证为职业,
偶尔私自收集证据,也是基于自己是被害人角色或有其他自己认
为的正当理由,并无反复为之的动机,法律没有吓阻私人不法取
证的必要。私人违法搜查、扣押时,因没有公权力介入,被搜查、
扣押的当事人通常有抵抗能力。如果侵害被搜查方的权利,取证
者将承担民事、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也不会偏担,因而私人不法
所获证据没有排除的必要。在美国,实务界大都采纳此种见解,
因为这种观点合理清楚,便于实践操作。例如,在Burdeauv.
cDowell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明确表示:联邦宪法第
四修正案禁止不合理搜索、扣押的规定,其目的是限制政府的行
为,并不及于私人搜索及扣押。美国学者伟恩R.拉费弗和约书
亚·德雷斯勒(Joshua Dressler)都认为,私人违法所获证据不应
构成排除适用的理由。@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随后几个判
决中指出,如果私人根据公权力机关指示对他人实施搜查、扣押,
该行为应视为公权力机关的行为,仍应受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约
束,所获证据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我国台湾地区,以杨云驿为代表的部分学者主张“法律秩
序一元说”,认为私人以违法手段所获证据,因该违法行为受到
刑事实体法责难,取证行为在刑事诉讼法上也应受否定性评价,
应适用排除该证据规则。如果法院允许使用该类证据,无异于司
法机关再次侵害因违法取证受损的法益。@该学说认为,刑事实
体法和程序法保护的法益相同,既然实体法对某行为做出否定性
评价,该行为在证据法(程序法)上就应产生证据排除的效果。
因私人不法取证行为违反实体法规定,受到实体法的否定评价
该行为所获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我国台湾地区部分学者提出的
禁止从自己的违法行为受益”理论与“法律秩序一元说”近
似。依据该理论,私人违法取证行为本身为刑事实体法禁止,私
人不能以违法方法取得证据,否则该证据就应被排除。如果非法
获取证据的行为人并非出于证据使用者授意,而是基于自主意思
违法取得,则所获该证据不能被排除。@例如,甲侵入乙住宅盗
窃,窃取乙的毒品后被警察逮捕,检察官将毒品作为乙吸毒或贩
毒的证据,该证据不应被排除。
德国对不法证据采用法益权衡理论,即衡量该非法证据的取
得是否侵害被取证者的宪法权益,以及法院在调查使用该证据时,
是否构成对被取证者基本权益新的侵害。如果造成侵害,无论取
证主体是公权力机关还是私人,法院都会考虑排除。法益权衡理
论在证据法中集中体现为证据禁止理论。德国法的证据禁止,是
指禁止特定的收集、取得、提出和使用证据方法。@总体来讲
证据禁止有两种基本形态,即证据取得禁止和证据使用禁止。
证据取得禁止,主要规范公权力机关取证过程中的不法行为,如
不正当讯问、权利告知义务的违反、拒绝证言权的违反等,而并
于私人。因此,在刑事诉讼法中,私人没有必要担心违反取
证规则。不能因为私人在取证时没有遵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而
排除该证据,但是该私人在警察指示或授权下进行取证,则该取
证行为受证据取得禁止规则规制。卿这一点与美国处理私人不法
取证的态度相同。证据使用禁止,主要规范法院的审判行为,即
禁止法院在审判程序中使用所获的特定证据,法院不得将该特定
裁判基础。@以是否因国家机关违法取证行为而禁止使
用证据为标准,可将其分为依附性使用禁止和自主性使用禁止。
自主性使用禁止,不关注取证行为本身是否违法,重点考虑法院
调查并使用该证据的行为是否单独构成对基本权利的一次新侵
犯。构成新的侵害的,法院不能采信。综上所述,自主性使用禁
止,基本以权衡理论为判断标准。德国学者认为,此时“由谁获
取证据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成为对公民基本权利侵害的另一种
途径”。@但是,私人若采用极端违法手段所获证据是不可采信
的,法院应基于人性尊严之保障,禁止使用该类证据。例如,通
过酷刑或剥夺人身自由方式而获取的书面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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